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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审批管理应提交的资料
发布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180        返回列表
                                                                                                                    一、短波无线电通信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在自治区范围内通信、且功率在15W及15W以下短波无线电通信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1.申请人应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无《频率许可证》的,递交书面申请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原件各一份。有《频率许可证》,申请增设台(站)的,递交书面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⑵对于组网或设置一定数量规模台(站)的,须递交组网方案或技术设计文件。
⑶有关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管理规定。

二、超短波无线电通信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在地(州、市)范围内通信的且频率审批权限属于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超短波无线电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无《频率许可证》的,递交书面申请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原件各一份;有《频率许可证》,申请增设台(站)的,递交书面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原件各一份。
⑵对于组网或设置一定数量规模台(站)的,须递交组网方案或技术设计文件。
⑶有关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管理规定。

三、广播电视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⑴书面申请及《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⑵广播电视部门设置台(站)的,应提供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核定文件。
⑶有关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管理规定。 

四、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无《频率许可证》的,递交书面申请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原件各一份;有《频率许可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批文,申请新(增)设台(站)的,递交书面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原件各一份。
⑵法人资格证明。
⑶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⑷可行性研究报告。
⑸具体技术方案。
⑹涉及电信业务中经营数字集群通信网的,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件。
⑺有关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管理规定。
⑻若使用806-816MHz/851-861MHz频段,应提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的批文。

五、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⑴基站建设申请。
⑵承诺以下事项:
①基站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其他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②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均已获得国家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基站的设置及其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③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等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六、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审批、管理程序
在本地州市辖区内申请设置以下频段微波通信系统的,由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和管理 。
⑴1.5GHz频段(1427-1525MHz)
⑵2.4GHz频段(2400-2483.5MHz)
⑶MMDS频段(2535-2599MHz)
⑷7GHz 频段(7125-7725MHz)
⑸8GHz频段(8275-8500MHz) 
⑹11GHz 频段(10700-11700MHz)
⑺13GHz (12750-13250MHz)
⑻14GHz频段(14250~14500MHz)
⑼15GHz频段(14500~15350MHz)
⑽18GHz频段(17700~19700MHz)
⑾23GHz频段(21200~23600MHz)

【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应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递交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用途、台站类别、台址、拟用频率、占用带宽、功率、传输容量、传输路由图、传输距离、设备技术资料、使用期限等,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微波通信系统设计方案。
⑵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无线电导航、雷达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1.申请人应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递交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用途、台站类别、台址、拟用频率、占用带宽、功率、设备技术资料、使用期限等,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⑵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设置卫星地球站申请文件。
⑵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原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⑶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⑷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⑸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它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⑴⑵⑶⑷⑸外,还应提交:
⑴法人资格证明。
⑵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⑶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⑷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⑸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完成与国际、国内协调的证明材料。
2. 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设置使用要求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单收地球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九、公安、武警、政法等部门专业频段超短波无线电通信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1.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书面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⑵对于组网或设置一定数量规模台(站)的,须递交组网方案或技术设计文件。
⑶有关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管理规定。


十、铁路通信频率无线电通信台(站)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1.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书面申请及《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⑵乌鲁木齐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审核批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
⑶对于组网或设置一定数量规模台(站)的,须递交组网方案或技术设计文件。
⑷有关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管理规定。

十一、业余无线电台(站)审批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或业余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⑵《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和相关技术资料申报表。
⑶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

十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管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
1、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在向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
⑴《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⑵申请进口的正式公函(手写或介绍信无效)。
在公函中,必须写明所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如果进口单位是最终用户,还必须提交频率台(网)批准文件。
⑶所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制等。
2.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查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1993〕国无技办字第168号文件中规定的“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
3.在设备入关前,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⑴申请进关的正式公函(手写或介绍信无效)。
在公函中,必须写明所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如果进口单位是最终用户,还必须提交频率台(网)批准文件。
⑵《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⑶《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
⑷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
⑸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4.因个人自用或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等其它临时性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关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⑴个人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进关的书面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进关的正式公函(手写或介绍信无效)。
在书面申请或公函中,必须写明所申请进口设备用途,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设备有型号核准的,须写明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
如果进口单位是最终用户,还必须提交频率台(网)批准文件。
⑵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